【黎蒑】忽略照顧中童也是犯法

2019-01-14


小學學童家長面對學校長假時,很多雙職父母要費煞思量去安排假期或找親戚代為照顧小孩,以策安全。但當小孩上中學以後,家長們紛紛大解放,認為孩子已長大,可以自理,假期日子可不用多加照顧,任由他們自由活動。

一般人這種想法是無可厚非的,但原來由法律觀點去看就大有文章。根據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下稱「該條例」)第27條(1)「對所看管兒童或少年人虐待及忽略」訂明,任何超過十六歲的人,如果對十六歲以下的兒童或青少年有管養、看管或照顧的責任而故意不履行該責任,而導致那些兒童或青少年受襲擊、虐待、忽略、拋棄或遺棄,令他們受到不必要的苦楚或損害健康,即屬犯法,最高可處監禁十年。

也即是說,如果家長放任一名十五歲的兒子在暑假期間,在沒有家長或導師的照顧下,獨自第一次出海玩滑浪風帆而導致身體受傷,家長有可能觸犯了該條例第27條。

另外,該條例第27條(1)同時亦訂明凡超過十六歲的照顧者,如沒有向十六歲以下的兒童或青少年提供足夠食物、衣服或住宿,或故意不向相關機構求助以提供該類服務,也會觸犯法例。年初就有一名黃姓母親虐待自己七歲女兒,故意不供給食物及醫療給女兒,令小孩慘變植物人,被判疏忽照顧兒童罪成而被判近十年的重刑。

法例原意是保護兒童,希望兒童及青少年的家長及照顧者都多加留意。

 

作者:黎蒑 執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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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律師會社區關係委員會

 

星島日報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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