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 置業 丨父母助兒女「上車」結婚 離婚時變成物業糾紛
2022-05-06

香港樓價高昂,過去十年地產出現「成功靠父幹」現象,即由父母出樓價首期,子女負責供樓,助子女 置業 ,有些父母甚至大手筆買樓送給子女,使能有安居之所。
未來新抱或女婿若知毋須擔心婚後居所,大抵開心居多;但卻別以為一旦離婚,能對有關物業分一杯羹。
近年不少離婚個案涉及樓宇爭拗,例如兒子稱是向父母借錢買樓,故此賣樓後,要先向父母還清借款,剩餘價值才和前妻攤分,但前妻反駁,物業是婚前不久才買,當時未來老爺奶奶說是送贈給他們夫妻倆的。另有個案,兒子堅稱父母出錢置業,故擁有權不屬於他,但若他花數百萬元裝修,令前妻覺得不太合理,爭辯沒有人會花大筆錢裝修不是屬於自己的物業。
若父母不想給子女的財產將來有機會遭「外人」瓜分,訂立婚前協議(Prenuptial Agreement)是方法之一,而近年多了香港人向律師查詢,不少更明言是父母要求。
夫婦為了保障家族資產 訂立婚前協議意欲增加
婚前協議可寫明,居所是婚前買下,或由父母買下,所以即使是婚姻期間充當居所,若然離婚,都不會列入可以攤分的資產。婚前協議的內容若不複雜,一般花費三至五萬元,若涉及談判,費用會相應增加。
然而,當中仍有灰色地帶,例如兒子將父母送贈物業出租,租金收入用來照顧妻子及家庭,或者把賣樓收益用來應付家庭支出或買禮物送給妻子,都可能遭質疑行為跟婚前協不一致(指不把父母送贈物業列為婚姻資產),協議或因而有失效的風險。
因此,若物業不是父母餽贈,最好有正式借據,寫明借錢金額、付款方法,例如幾多年內還款幾多,並需有律師行蓋印及有正式還款,將來若其子或女與配偶離婚,也能證明是借,不是餽贈。
年輕夫婦喜歡財政獨立 婚前協議保障個人財產
如果男女財政獨立、自主,更應考慮訂立婚前協議,訂明婚前個人積蓄和物業、婚後個人名下金錢和物業不納入夫婦共同資產,而只計算聯名戶口存款及聯名擁有的物業,一旦不幸離婚,雙方資產各受保障。若沒有訂立協議,女方又是經濟強那個,離婚時可能要分資產給男方 – 即使是男方出軌而導致婚姻破裂。
另外,我接觸過不少優秀的職業女性,婚後因產子和照顧家庭而放棄事業。若不幸離婚,婚前協議會否反過來保障不足? 對此毋須過份擔心,因為若雙方婚後情況變化大,而婚前協議無法恰當照顧受影響一方的需要,可以是一個不執行婚前協議的理由。
婚前協議要公平和合理 豪門可設立信託保財產
特別留意婚前協議須符合公平和合理(fair and reasonable)的則。例如:豪門與未來太太和媳婦簽訂婚前協議,保障男家資產,如果富豪表示若離婚,最多只給太太少量金額,此婚前協議可以是實際毫無作用的,因為法庭於雙方離婚訴訟時,可以以婚前協議不符合公平和合理(fair and reasonable)則而不接納該協議。據本人的經驗,有時候女方在嫁入豪門之前,會主動聯絡律師去明白訂立婚前協議之用意,有時更想藉簽訂婚前協議去證明自己是因為愛而嫁給對方而不是想「掘金」。
此外,頗多富人考慮設立家族信託(Dynasty Trust),這是頗安全的保存財產方法,信託者能指明唯一受益人是子女,規定受託人 (Trustee)必須遵照意願,子女離婚時配偶不會獲分財產。 不過由於信託每年要付行政費用,家族信託若無一千萬元,不值得成立。
作者: 曹喬菱 Jocelyn Tsao (Withers律師事務所合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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