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理財│了解各國反壟斷法趨勢│蘇文傑律師
2021-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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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國成全球首例 科巨禁支付壟斷
韓國國會於今年8月31日正式通過《電子通信事業法》修正案,亦被稱為「反谷歌法」,禁止兩大科技巨頭谷歌(Google)及蘋果(Apple)強迫應用程式開發者必須使用其內部支付系統進行交易,並在交易中最高收取30%的手續費。除此之外,法案更禁止平台方對使用第三方付費系統的開發商進行任何報復行為,包括延遲審核及上架等,違例者最高可被罰款高達年利潤的法案通過後,除壟斷行為被遏制外,兩大科技企業亦必須開放第三方支付方式,供開發者自行選擇支付服務供應商。
歐盟推行數字法案限制市場惡性競爭
其實早於2020年尾,歐盟已公佈《數字市場法案》和《數字服務法案》兩項草案。前者把在歐洲過去3年年利潤不少於65億歐元,或在上一年度平均市值達到650億歐元,以及在至少三個歐洲國家提供核心服務的企業定義為「守門人」(gatekeeper)。法案要求在「守門人」在自有平台上不能將企業產品的排名凌駕於其他競爭對手,同時需要向競爭對手和監管機構分享指定數據等。若違反規定,則最高可被罰款相當於一成的年利潤,甚至相關業務被剝離;後者法案則重於要求科技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當中包括嚴格審查仇恨、虛假或恐怖主義等言論,違規者最高亦可被罰款相當於一成的年利潤。
中國公佈《反壟斷指南》堅持四大原則
早於2007年中國已通過《反壟斷法》來限制大型企業濫用其市場地位,防止阻礙市場發展的壟斷情況出現。而隨著阿里巴巴、騰訊等科網企業的崛起,互聯網市場的競爭情況自然成為國家重點關注對象之一。於 2021年初,國務院公佈《關於平台經濟領域的反壟斷指南》遏制科企資本無序擴張及壟斷市場行為,《指南》強調四大基本反壟斷原則:
1)保護市場公平競爭;
2) 依法科學高效監管;
3)激發創新創造活力;
4)降低市場進入壁壘。簡單而言,提供平台的企業方不能達成任何壟斷或協同協議,如電商中常見的「全網最低價」的銷售活動即有機會觸犯《反壟斷法》。
另外,企業若利用低於成本銷售、不公平價格行為以排擠其他競爭者,則會被視為濫用其市場支配地位。《指南》更明確列出「二選一」的銷售活動會屏蔽商家店舖和限制消費者選擇,屬於利用濫用市場支配地位來進行限定交易,會對競爭市場帶來直接損害。
香港的《競爭條例》
香港並無特別針對科技公司而制定法規進行監管,但任何大型企業的壟斷市場行為亦受制於香港法例第 619 章《競爭條例》。企業必須遵守2項行為守則:
1)禁止反競爭的協議;
2)禁止業務實體濫用市場權勢。
而競爭事務委員會透過界定相關市場,及評估企業的市場權勢,來判斷企業有否「濫用」。與中國《反壟斷法》類似,競委會分析商業行為來判斷是否觸犯行為守則,包括低於成本的定價、獨家交易等。
作者:蘇文傑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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