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調解方式達致共識,免卻展開法律程序的不便│蘇文傑律師

2022-07-29


以調解方式達致共識,免卻展開法律程序的不便

「調解」(Mediation)是一種常見的解決糾紛途徑,近年來司法機構一直鼓勵訴訟各方當事人採取調解的方式解決爭議,毋須到法庭展開法律程序。

甚麼是調解?

調解的參與屬自願性質,由一名中立和受過專業訓練的調解員,協助各方當事人達致既能滿足各方所需,又為各方所接受的和解。當各方同意進行調解時,調解員會要求各方簽訂調解協議,訂明所有根據調解進行的協商將享有特權,並且會在不損害權利的基礎上進行。「不損害權利」(Without Prejudice)是指一旦將來要在法庭進行法律程序,所有在調解過程中討論的內容均不會被用作法律程序的證據。

調解員一般會安排各方在一個保密的環境下,進行面對面的洽談。各位當事人皆有機會陳述本身的論點並聆聽對方的說法,而調解員不會提供法律意見,亦不會強行把決定加諸各方當事人身上。調解員會盡力協助各方探索自己個案論據的強弱,辨別可行的解決方法,以協助各方自己解決問題。各方在調解過程中可隨時終止調解;但如果各方最終達成協議,便須簽訂相關協議,而協議對各方具法律效力。調解適用於大部份爭議,如商業、金融、保險索償、大廈管理,甚至與鄰舍之間的糾紛等,但若個案牽涉及刑事、對憲制事宜或法律權利作出裁定,則不宜以調解處理。

調解的保密性質

調解會議上所披露的事情,各方均須予以保密及不得向外界披露。但某些「調解條例」(Mediation Ordinance)特定情況則屬例外,例如是若果得到調解的每一方和調解員的同意,或有合理理由相信必須作出披露以防止任何人受傷,或在獲得法院的許可下作出披露等。

採取調解的好處

除了其保密性質外,調解亦有其他好處。調解可選擇於訴訟前或於訴訟的任何階段開始,而且過程及和解方案亦較靈活,所以其自由度對比其他解決糾紛的途徑為大。另外,由於當事人無須把爭議訴諸法庭,因此可省卻訴訟的高昂費用和時間。調解同時亦有助避免對抗式訴訟中出現的衝突和風險,有助修復及改善各方當事人的關係。

如讀者有更多有關調解或仲裁的問題或服務查詢,可聯絡「香港調解仲裁中心」Hong Kong Mediation and Arbitration Centre (https://www.hkmaac.org/)。歡迎各位到筆者Facebook的專頁「蘇文傑律師Prof. Albert So」留言或參考YouTube「法律迷思」頻道。

作者: 蘇文傑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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